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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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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8 18:24:34

离婚协议范文

篇1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

篇2离婚协议范文

  本文提供律师推荐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以及离婚协议书必备内容,由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整理,以供参考。离婚协议书 立协议离婚书人如下: 男方姓名:XXX 出生年月日:XX年XX月XX日生 身分证号码:XXXXXXXXXX号 住址:XXX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女方姓名:XXX 出生年月日:XX年 本文提供律师推荐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以及离婚协议书必备内容,由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整理,以供参考。

篇3离婚协议范文

  丈夫: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妻子: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一、子女及老人扶养条款:(应明确扶养对象,扶养人,扶养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 离婚协议书范本

  丈夫: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妻子: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方式

篇4离婚协议范文

  两份协议内容迥异 现年34岁的梅婷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伟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两份协议内容迥异

  现年34岁的梅婷是江苏省无锡市人。2003年与长自己4岁的黄伟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夫妻关系便出现了危机。

  梅婷与黄伟文化素养较高,决定以协议的方式友好地分手。双方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自愿给付女方人民币18万元,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1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付清;以男方名义购买的马自达小车一辆,归女方所有,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仍由男方继续支付。

  协议签订后,想到从此就要形同陌路,一股惆怅涌上了两人的心头。因此,他们谁也没有主动提出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默默地将协议收起,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希望能够接受彼此。可是,双方终因性格脾气不合,到了2004年底,双方还是决定离婚,两人方到无锡市崇安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双方无生育子女,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两人反目闹上法庭

  离婚后,梅婷多次找到黄伟,要求黄伟按照协议履行承诺,黄伟却以没有财产分割为由一口回绝。协议上不是写得明明白白的,怎么会没有财产分割呢?梅婷怎么想也想不明白:“为了离婚,话说得那么漂亮,离婚了,就耍赖!”

  梅婷越想越气,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底来到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黄伟未交付财产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前夫黄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黄伟交付财产。

  梅婷诉称,本人与黄伟原系夫妻,双方一年前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年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黄伟并未将应支付的财产给本人,现要求黄伟支付钱款和轿车。在诉讼中,梅婷将支付数额减少到了12万余元。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梅婷向法庭提供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

  黄伟对两份协议无异议,也认可钱和车子未给付梅婷。但对于梅婷的起诉,黄伟气愤难抑。法庭上,他愤愤地说:“18万元及车子均是我的婚前财产,同意给予梅婷是赠与,现在经济能力恶化,无力给付,且因双方婚姻存续期较短,没有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我们才一致认可‘无财产分割’”。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黄伟的辩解,梅婷感到十分伤心。她说:“因为有了前一份协议,所以才在离婚时只写下‘无财产分割’,并非真的无财产也非本人放弃财产。”

  梅婷想起离婚当天的情景时一脸恼怒,她说:“我们那天没有带上自愿离婚协议书,黄伟说再回去拿太麻烦了,反正我们已签订了那份协议书,白纸黑字又变不了,而且,协议书对财产已分割了,我们就签上无财产分割。我当时也就同意了。”说到这里,梅婷伤心得两眼噙泪:“毕竟夫妻一场,没想到黄伟太让人失望了。”

  两级法院判决不同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

  梅婷认为是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处理,所以才在后一份协议中写了“无财产分割”,并非没有财产分割也非其放弃财产。

  黄伟认为,之所以写“无财产分割”是因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较短没有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在2004年5月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约定,但事隔半年之久双方才正式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并未认可第一份协议,因此法院不应支持第一份协议。

  但法庭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且梅婷的真实意思并未放弃分割财产,故对于黄伟的辩称不予采信。2006年6月,开发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黄伟支付梅婷财产共约9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伟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上诉中,黄伟称:双方已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不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对无财产分割的理解”,而应当判断后来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后一份则是合法有效的。

  无锡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黄伟与梅婷签订的两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因此,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且黄伟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梅婷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道理的,依法不应支持。

  2006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梅婷的诉讼请求。

篇5离婚协议范文

  案例: 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 案例:

  何先生与薛女士结婚多年,并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两人曾因感情问题而分居多年,薛先生不告而辞的搬出了住处。薛女士在无法联系何先生的情况下,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法院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未处理房产。

  2006年底,何先生找到陈律师,要求代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房产分割案件。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提起诉讼,但是在庭审中,薛女士提供了一份何先生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及离婚协议书。原来他们曾因感情不和,在婚姻期间就离婚问题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何先生同时写了一份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在这种情况下,陈律师明确提出,离婚协议书和承诺书并没有实际履行,应允许何先生反悔。主审法官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争议房产归薛女士所有,但应补偿相当于市场价值一半的现金给何先生。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分割、以及婚姻期间书写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离婚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财产并没有处理,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分割。而婚姻期间因为感情不和而一时冲动写下的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定就生效,首先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登记离婚,而双方也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的话,任何一方是可以反悔的。

篇6离婚协议范文

  【案情介绍】 李大军和程晓红于2004年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 【案情介绍】

  李大军和程晓红于2004年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李大军当时心里虽然有点不舒服,但是还是接受了这一事实。婚后,程晓红在恋爱期间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来,脾气暴躁,两个人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大军还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间程晓红还曾经与他人同居。李大军对程晓红彻底失望,与程晓红协商离婚。程晓红刚开始同意离婚,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大军为了能和程晓红离婚,同意给程晓红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之后,李大军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对程晓红经济补偿的约定,支付给了程晓红一定的金钱,并且对于一些需要过户的财产进行了过户。但是,程晓红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的手续。李大军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程晓红刚开始不同意离婚。但是,李大军主张如果不协议离婚的话,由于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程晓红名下的财产,包括李大军给程晓红的经济方面的补偿,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程晓红经过考虑,并且咨询了律师之后,同意和李大军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两个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大军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例评析】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离婚协议书既然没有效力,自然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但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依其证明力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尝不可。法院如果不承认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就不会直接采纳,而是作为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是一种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所产生的共有,虽然原告将款项和财务交给了被告,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当时没有依约解除婚姻关系,而且目前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双方的身份关系决定了现在被告名下的款项和财务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温馨提示】

  在实际的生活中,离婚常常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经常是一方先下了离婚的决心,然后和另一方谈判。也许在某一个时间,两个人达成了默契。这时,双方或者一方总是想着先签下一个离婚协议书,防止对方翻悔。有许多人认为,只要对方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就必须履行;有些人虽然签下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时的冲动,过后,就以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认为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效力的,则拒绝履行。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签字认可的行为被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够和其他的证据结合在一起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离婚是一个由公权力来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离婚协议的签署不能当然生效,所以,履行是应当注意时间,最好经过民政机关认定发给了离婚证之后在履行,防止对方的翻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篇7离婚协议范文

  问:谭女士与丈夫宋先生经人介绍结婚,由于两人都属于大龄青年,两家老人也催得紧,于是相处几个月后便结婚,婚后第二年就有了孩子。由于结婚仓促,加之孩子一岁多时宋先生工作调动至外地工作

篇8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离婚的有利分析1、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社会上流传着分居满一 1、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解除: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社会上流传着分居满一段时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说法在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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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是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途径,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具体来讲,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是: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几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在国外下落不明,离婚所需时间更长,可能最长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审限为6个月。比如,在上海,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2.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法院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目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的多。

  3.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个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篇9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 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 题 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男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间发生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以及涉及子女、财产问题的争议,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这一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必须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形成的;必须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争议。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附:

  2011标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书

  2011离 婚协议书范本

篇10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协议离婚的程序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离婚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篇11离婚协议范文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形式。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婚姻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是判决离婚,则提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起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法院判决离婚两种形式。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婚姻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如果是判决离婚,则提起离婚的一方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离婚登记应属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其发出的离婚证应属无效。

  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离婚就谈不上自愿二字,他们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类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故其不能再做法定代理人。这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离婚诉讼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直接判决结案.

  离婚后保单受益人会变吗?

  现如今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为许多人所接受。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丈夫、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以及投保人,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的第三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但是,人们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往往极易忽视“受益人”这一项。《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专家提醒,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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