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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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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8 00:49:09

工程合同范文

(1):工程合同范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违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经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西南信息产业园区5#53#54#55#56#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16662.80平方米

  4.结构类型:框架

  5.工程造价: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乙方)对西南信息产业园区5#53#54#55#56#工程项目劳务人工费总承包。

  三.承包范围:

  1.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发出的施工图中地梁面以上钢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属的劳务工作。(不含水电,消防,门窗安装,油漆,涂料,栏杆及扶手钢筋竖焊金属构架,防水及外墙面隔热保温等工程)

  四.承包工期:

  1.开工时间:2007年 月 日(以双方确定的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时间:2007年 月 日

  五.费用标准:

  1.劳务费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0.000以上/每平方米122元(结算单价:框架每平方75/M2计算,砖砌体内外墙抹灰及面砖,楼地坪按每平方米为47元)

  2.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包括地梁面及以外的工程)双方以现场市场价进行协商处理。

  3.工程在施工过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劳务整体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甲方不另外补份,变更量在2000元以上,甲方将变更的劳务费按实调增(建筑面积增加不在此约定范围内)。

  六.工程质量

  在甲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安排下,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履行保证金及劳务人工费及支付:

  1.乙方进场施工在一周内向甲方缴纳劳务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甲方在工程主体封顶五日内一次性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本工程主体框架结构到五层楼面完,甲方按总价的85%支付乙方劳务费,以每本月25日进行工程量的结算,次月五日内支付85%人工工资。

  4.该现场除合同包干外的另外用工,每日平均50元,技工为每日70元。

  5.甲方应将乙方的人工工资打入乙方的账户,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工费收据。

  6.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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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甲.乙方的职责:

  1.乙方只提供对焊机一台以及该项目施工工程中所需用的“扎丝,元钉铅丝,”其余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办公室和住宿用房,食堂的设备及锅具。

  3.乙方免费提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工作用餐。

  九.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现场停工、待料甲方按现场人员每人每天补贴人民币50元。

  十.现场安全:

  1.现场按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应遵守现场的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自行负责。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工程合同范文

  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那么对于建筑工程劳动合同你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劳动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工程劳动合同1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叁年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期自 20xx 年 8月 1 日起至 20xx 年8月日止,共计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技术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能力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以每周休息一天为标准,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三、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及相应奖金。

  第九条 乙方劳动报酬月工资标准为6000。00元,如果甲方工程在丹江口市城区,乙方的衣食住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甲方工程不在丹江口城区,乙方由此产生的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通讯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条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应物价水平进行对现行工资标准提出增加调整意见,调整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2日以货币形式,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发放。其中第一个月(20xx年8月)甲方从支付乙方工资中扣除20xx。0元作为劳动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发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包含在其月薪中,甲方不另行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法制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八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在此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3、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濒临破产;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七、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九、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请仲裁。

  十、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双方签字:

  甲方:地址: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建筑工程劳动合同2编号:_________

  签订时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

  工商注册机关: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_________种工作时间制度。

  (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第七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_________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_________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_________总价_________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劳动合同3甲方(建筑施工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包含于合同期内。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班组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日上班的,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1、按时计酬,日薪_____元或月薪_____元;

  2、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_____元;

  3、其它: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__________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合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二)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_____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事项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3):工程合同范文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___

  2.工程地点:_____

  3.工程编号: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5.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元,其中:人工费__

  _元____(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

  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__年__月__日竣工(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2.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

  照完成。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

  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

  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

  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

  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

  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

  地点。

  (4)其他方式:

  ________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立设

  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

  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4):工程合同范文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咨询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构想科学,设计和施工经济、合理,建设速度快,误差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将规划局红线图,上级部门批文,委托书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面积,安装项目,消防方式,库房每层净高等资料提交 乙方。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_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地形,地质条件,建筑安装构想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最后编制出设计任务书及框算表,于一九____年____月__ _日以前交付甲方。

  三,甲方根据国家计委颁发试行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承付乙方咨询费____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先付给乙方____元,待乙方将设计任务书及

  框算表交付甲方后____日内,再付给乙方____元。

  四,为本咨询工程需要到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人员的差旅费,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送交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乙方可按耽误的时间顺延交付设计任务书及框算表的时间;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 方交付咨询费,迟延一天,按迟延交付款额数罚款____‰。甲方如果中途中断咨询请求,乙方咨询工作已经过半的,应付给乙方全部咨询费;咨询工作尚未过半,按 总咨询费的50%收费。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任务书及框算表,迟延一天,按总咨询 费金额数罚款______‰。乙方如中途中断资询,应按总咨询费向乙方交付罚款。

  六,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 协商解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分别交__ ____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建委,建行____等单位各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咨询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5):工程合同范文

  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_____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_________(建设单位)对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若干施工单位发出招标书,指定招标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提请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所属的几个施工企业发出指令性招标书)。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_________。

  三、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_________。

  五、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_________。

  六、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七、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1.报名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投标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招标文件发送方式:_________。

  八、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1.开标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2.评标结束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3.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_________等单位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4.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_________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九、其他: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招标单位)(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工程合同范文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编号: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5.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竣工日期:依照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全部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2.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工程协议书中第三条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3.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所需之材料、设备不合要求,而被迫停工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物资供应

  1.全部工程所需的物资按下列第(_________)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其他方式:_________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进场期限(详见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立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由甲方负责检验。甲方委托乙方总包承办设备订货及非标准设备加工,应另签订协议。

  4.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由三方签订协议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结算。

  5.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由供应方负责验证;如无合格证明,必须经供应方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用,应由供应方负担。因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重新试验,其试验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6.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时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1.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付款。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结算。

  (5)招标的工程,按中标的价款结算。

  2.工程款拨付与结算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备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2.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构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应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经审查处审核工程预算,经办银行审查投资后,并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施工。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4)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自行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将该记录送交甲方。事后甲方对该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没有通知甲方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4.甲乙双方在施工中遇到工程生项,应按定额管理办法报批。变更工程协议所附的变更预算,应在施工前及时送经办银行,做为结算工程款之依据。

  第六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1.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订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其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三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某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该单位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4.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措施和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5.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做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6.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1)增减变更文件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加以说明,提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

  7.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于民用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属于工业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将竣工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查。甲方应在接到竣工结算件后,民用建设十五天内,工业建设二十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由经办银行审定拨款。

  8.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在第一暖期内)。在保修期内,确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按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办理。)

  9.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造价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属于包工不包料的,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预算人工费千分之_________的逾期违约金。

  2.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3.实行合理化建议奖和提前竣工奖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另订协议。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向建筑物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1.预算审查手续,由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施工图预算)送市建设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要求鉴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

  2.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合同(工程协议书),可做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3.招标工程,按《_________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签订合同。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分别报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副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备案。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甲方(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工程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工程项目一览表。

  2.全部施工图纸。(合同正本有此件)

  3.施工图预算。(合同正本及建设银行有此附件)

  4.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5.有关协议:_________。

  6.有关补充合同:_________。

(7):工程合同范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承建的_________地块±0.000 以下砼单项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_________地块整套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0.000以下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单的所有砼工程项目。

  1)工作范围包括:小面积的现浇砼构件、阳台栏板、构造柱和圈梁等各种小型构件。

  2)工作内容包括:接砼管、湿润模板、补模板缝、操作面模板铺设、下料、砼面找平、振捣及清理落地砼等全部操作过程(不包括墙、柱、板接头砼凿毛和砼养护)。做到工完场清,即出料口的整理及道路的清理清扫。

  二、承包造价:

  按现场实际发生的砼量计算,每立方_________元(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管理费及各类补贴费用在内)。现场计时工每工日为_________元。

  三、组织领导:

  1)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住宿条件,负责申报临时户口。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一次性调试运转(以后由乙方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4)保证材料供应(商品砼运至现场50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临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合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机械(搅拌机、砂浆机及振动器等)要固定专人负责操作,避免人为的机械操损伤。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负责浇捣砼的车路、架子(除钢筋外)的铺(搭)设。每次捣完砼时,必须即时把搅拌机、振动器、提升架、斗车及做车路的模板等机械工具清洗干净。

  8)严格按照要求浇捣砼,砼表面无蜂窝、麻面,确保砼质量;保持场面干净清洁。

  9)违章操作致使砼胀模超过允许偏差值,乙方应在拆模后立即负责凿平。避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

  10)砼工种所需的工、护具及劳保防护用品由乙方自行负责。

  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期:

  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付款方法:

  1)为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100%的工款,基础工程完工且验收通过后,十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款。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结算程序:每月底结算当月1-30日(31日)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工长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工长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预算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予以支付。

  八、其它:

  1)由甲方违章指挥或强命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终身致残的,视程度予以赔偿,但最高幅度赔偿为一次性_________元封顶。

  2)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甲方负责追查伤者费用暂由甲方支付。

  3)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在_________元以内,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8):工程合同范文

  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__(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若干施工单位发出招标书,指定招标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提请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向本地区所属的几个施工企业发出指令性招标书)。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1.本工程已列入国家(或部,委,或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

  2.已有经国家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拆迁;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计划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二,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工期,地质勘察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

  _ 。

  二,工程可供使用的场地,水,电,道路等情况:

  .

  三,工程质量等级,技术要求,对工程材料和投标单位的特殊要求,工程验收标准:

  __.

  四,工程供料方式和主要材料价格,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_.

  五,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工程现场勘察,说明和招标文件交底的时间,地点:

  __.六,报名,投标日期,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报名日期:一九年_月_日;

  投标期限:一九年_月_日起至一九年_月_日止。

  招标文件发送方式:

  _。

  七,开标、评标时间及方式,中标依据和通知:

  开标时间:一九年_月_日(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评标结束时间:一九年_月_日(从开标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开标、评标方式:建设单位邀请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公证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公开开标,审查证书,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进行评标,定标工作)。

  中标依据及通知:本工程评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工程质量优良,工期适当,标价合理,社会信誉好,最低标价的投报单位不一定中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评定结束后五日内,招标单位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将中标通知书送发给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在一月(最多不超过两月)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八,其他:

  。

  本招标方承诺,本招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改变原定招标文件内容,否则,将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费参加投标准备工作和投标,投标书(即标函)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必须加盖单位和代表人的印鉴。投标书必须密封,不得逾期寄达。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收回或更改。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由负责招标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可诉诸法院。

  建设单位(即招标单位):_

  地址:

  联系人:__

  电话:__

  一九年_月__日

(9):工程合同范文

  本文目录201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房屋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新秒镇_____________等私人联建房的所有建筑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承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承包规模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___砖体七层,建筑高度为____________m(具体内容以施工设计图为准)。

  二、工程承包内容和范围

  主体工程:建筑内外墙、屋面工程、房顶工程、钢筋工程、木工置木模工程、外墙搓沙(不含贴砖)。

  机械安装、水电安装。

  乙方承担全部建筑所需的一切用具、机具、板材、跳材、甲方负责水、电通,用量费用。

  三、承包单价

  1、按建筑规划面积计算,每平方米______元,另______元安全劳保费在内。

  2、点工按_________元/天计算。

  四、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不得浪费材料。如有质量不符合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乙方的承包施工款中扣除,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规范进行施工。

  五、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要求施工,不得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如在施工中造成施工人员及第三者和本人伤、残、亡等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内,由乙方负责,超出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金额由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

  2、在施工中必须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建筑物堆放成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工人必须经常进行安全质量教育,组织工人定期开安全质量会,并作好记录交工地负责人和甲方备案。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合理安排。

  六、工期和付款办法

  1、每做两层按完成的工程量________付款(约120元/㎡),开工后不得无故停工,保证工地上技术工和小工要有15人以上。如有雨天就干雨天的活,总之必须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原则上提前完工,提前完工奖给乙方壹仟元整,延误工期五天扣除壹仟元整,依次计算。连续停工10天以上,乙方的租金由甲方承担。

  2、开工时间于_____年___月___日,完工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工程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人工费,并留贰千元保证金。如在一年内不出质量问题,甲方全部退还给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后产生法律效力。以上协商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双方均不得违约,本合同工程完工结算后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准备在 新建 间 层带尖子的房屋一栋。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从主体结构开始到粉刷完毕)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 年 月 日开始动工,至 年 月 日竣工;房屋建设采用费用包干制的形式;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来进行施工。

  2、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乙方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比如:脚手架、跳板等),甲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程开工,从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历时 天内完成;房屋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按每平方 元计算,费用金额共计 元整。

  3、付款方式: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即(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待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工程的余下款项。

  二、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甲方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2、施工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所有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厚度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天面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所有刷白颜色均匀,大门墙体及卫生间的瓷砖要平整完好的粘贴,达到水平;阴阳角与墙体成一条线,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进行雨水排除的处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三、安全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盖章)

  乙 方(签盖章)

  双方证明人(签盖章)

  年 月 日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 | 返回目录前言

  鉴于……

  鉴于……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填入名称)。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 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

  三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 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国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书;

  (4)本合同;

  (5)规范和图纸;

  (6)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

  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 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

  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 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 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

  十 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

  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

  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进度

  79.1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有关条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管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八十条 误期赔偿费及其减少

  80.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7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峻工期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80.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并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第八十一条 移交证书

  81.1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或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经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颁发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此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81.2 同样,根据第81.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

  81.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十一 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 缺陷责任

  82.1 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81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82.2 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82.3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

  (a)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 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 如果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第82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十二 变更

  第八十三条 变更

  83.1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第84条估价。凡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83.2 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当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因按本条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规定者,则不必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第八十四条 变更估价

  84.1 第83条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按照第84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如做不到这一点,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使有可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中。

  84.2 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之中。同时,由工程师根据第83条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应按83.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上述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及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应发出下列通知之一:

  (a)由承包商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84.3 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按84.1、84.2款估价的所有变更工作,以及

  (b)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是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102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即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在此情况下,经工程师与雇主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款额就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上述金额仅以那些加上或减去超出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款额为基础。

  84.4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行时,可以发出指示,规定在计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此类变更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所定项目和承包商在其投标书中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

  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

  对此类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向工程师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所用该项工程所用和所需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根据此类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商设备除外。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并退还给承包商。

  在每月月末,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清单报表,否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可能根据上述规定送出此类清单和报表时,他仍然有权批准对此等工作付款,或按受雇的时间,以及用于该工程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作为计日工偿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该工作的价值支付。

  十三 索赔程序

  第八十五条 索赔通知

  85.1 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打算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5.2 当第85.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根据第85.1款,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作已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提示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第八十六条 索赔证明

  86.1 在根据第85.1款发出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项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工程师发出临时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如工程师要求这样做的话,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交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雇主。

  86.2 如果承包商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或根据第99.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

  第八十七条 索赔的支付

  87.1 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92条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十四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八十八条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88.1 由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从现场某一部位移至另一部位之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88.2 除第43条和97条所提及者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88.3 对于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海关手续。

  88.4 对于承包商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当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将该设备撤离时,雇主应在需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许可。

  88.5 如果发生合同终止,为保证能够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租用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且协议包括如下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雇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商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要根据第95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使用这些设备。

  88.6 如果雇主按第88.5款签订了租用承包商设备的任何协议,雇主根据该协议正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所有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视为根据第95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专用的一部分。

  88.7 在为该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签订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地方,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带入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规定编入此类分包合同中。

  88.8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十五 工程测量

  第八十九条 工程量

  89.1 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89.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定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92条,承包商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他应及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要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程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在记录、图纸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应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承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其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的不正确之处。在接到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89.3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测量应该测量净值,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89.4 为按照第92.1款提交报表,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把包含在投标书中的第一包干项目的分项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十六 暂定金额

  第九十条 定义和使用

  90.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按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呈交一份副本。

  90.2 对于每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下列人员实施工作、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据此,承包商就有权使用根据第84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格的款额;

  (b)按下文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据此,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按第91.4款确定和支付。

  90.3 除那些按投标书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十七 指定的分包商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分包商

  91.1 可能已经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和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商”。

  91.2 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承担此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同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此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以及

  (b)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护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

  91.3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指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商要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

  91.4 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实施的所有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

  (b)由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其金额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程师按第90.2(a)款规定发出指示根据第96条加以确定;

  (c)有关所有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表中已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作出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对该项目所填写之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好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表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91.5 在根据第92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商的有关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商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是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的分包商。

  则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冲账方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除。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颁发以承包商为受款人的进一步的证书时,应从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应该发出的证书。

  十八 发出证书与支付

  第九十二条 报表与支付

  92.1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应由工程师按第37.1~2款规定批准的承包商代表签,报表应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准备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装到该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所注明的;

  (d)按第102、103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92.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其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保留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根据第92.1款(a)、(b)、(c)和(e)项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

  (b)扣除第80条规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雇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92.3 (a)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工程师应为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为把由他决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 

  (b)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但根据第81条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届满。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82条,对整个工程来说还有已下达的应由承包商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证书。

  92.4 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

  92.5 颁发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最终价值: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以及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

  估算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92.2款开具支付证书。

  92.6 根据第94.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到一致。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

  92.7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算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根据第104.8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27.1款提及的履约保证书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92.8 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算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承包商,说明:

  (a)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的余额。

  92.9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92.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应对承包商负有责任。

  92.10 在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颁发的任何临时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临时证书被送交雇主后28天内,或在第92.8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但应受第80条的约束。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101条应享有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93.1 只有第94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 缺陷责任证书

  94.1 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82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92.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94.2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十九 补救

  第九十五条 承包商的违约

  95.1 如果承包商依法被判定不能偿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或已失去偿付能力,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委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是如果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合、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开始对承包商起诉或通过与解体或清偿有关的决议,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骤控制承包商资产主要部分的抵押权益,或是如果对承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工程师向雇主说明,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他认为承包商:

  (a)已否认合同有效;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74.1款开工,或按第79.1款收到通知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按第72.4款颁发的通知或按第72.8款颁发的指示;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地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

  (e)已违反第13.1款。

  则雇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其对承包商的废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废用其他任何承包商去完成该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商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95.2 在雇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和终止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与终止合同之时,承包商就其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收入的款额;以及

  (b)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95.3 如果雇主按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废用,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及以后,在工程师查清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害赔偿以及由雇主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并对上述款额开具证书以前,雇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此后,承包商仅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并扣除上述款项后的此类款额。如果该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雇主。并应视为承包商欠雇主而应付的债务。

  95.4 在第107.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与终止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并且法律允许,承包商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九十六条 紧急补救工作

  96.1 无论在工程施工还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本身,或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废用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是按合同应由承包商负责以自费进行者,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将由工程师确定并且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回,并可由雇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之通知承包商。

  二十 特殊风险

  第九十七条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97.1 承包商对第97.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在上述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接第72.8和72.9条规定被宣告为不合格工程之外的本项工程的破坏和损失;或

  (b)雇主或第三方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害;或

  (c)人身的伤亡。

  97.2 特殊风险系指:

  (a)第46.1款的(a)、(c)、(d)、(e)、段定义之风险,以及

  (b)第46.1款(b)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国的有关风险。

  97.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或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或运往现场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或任何承包商的设备,遭到毁坏或损害时,则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对任何已按时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任何受到毁坏与损害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付款,还有权得到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所进行的,或为了完成工程所必须进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修复任何此类被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b)替换或修复此类材料或承包商设备。

  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追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4 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爆炸或冲击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97.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偿还承包商任何施工费用,此费用不管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发生,或为其结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受本条款下文所包含的与战争爆发有关规定的限制,而承包商一经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上述费用的数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同时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实际上对工程施工有无影响,承包商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据本条款规定被终止。但在上述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执行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执行第99条的规定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影响双方中任一方对于任何先前的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97.7 如果根据第97.6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商应尽速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97.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则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工程量表中提及的任何开办项目的应支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已进行或履行了的相应部分工作或服务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调和或货物即成为雇主的财产;

  (c)承包商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97.3和97.5款规定的应支付任何附加金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97.7款撤离承包商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将承包商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商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任何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任何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金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偿还雇主的任何其他金额。任何按本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一 解除履行合同

  第九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的付款

  98.1 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如果合同已按第97条的规定被终止,则雇主为已实施的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应与按第97条规定应支付的金额相等。

  二十二 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99.1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价值方面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此类争议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同时应说明向工程师提交这种文件是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雇主和承包商,该决定亦应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

  除非合同已被否认或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此类决定,除非并直至该决定按下述规定变为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

  如果雇主或承包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该文件后的第84天或此前将其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那么,无论雇主或是承包商都可以在收到此决定的通知后的第70天或此前,或在上述84天期满之后的第70天或此前,按下列规定将其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交工程师参考。这一通知就确定了发出通知一方就此争端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照第99.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上述仲裁则不能开始。

  如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则上述决定将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雇主或承包商双方均有约束力。

  99.2 按第99.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首先设法友好解决争议,否则不应对这一争议开始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仲裁可在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而不论是否已作过友好协商的尝试。

  99.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议:

  (a)工程师的决定,未能根据第99.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99.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友好解决。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员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议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111.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员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

  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99.4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99.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具有的权利情况下,可根据第99.3款的规定将此未履约行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

  二十三 通知

  第一00条 通知

  100.1 根据合同条款由雇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商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100.2 根据合同条款发给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100.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这样做。

  二十四 雇主的违约

  第一0一条 雇主的违约

  101.1 如果雇主发生以下事件时:(a)在第92.10款中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上述证书所需要的批准;或

  (c)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建或合并计划的目的;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

  101.2 在第101.1款所规定的14天通知期满之时,承包商除不受第88.1款的约束,应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101.3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雇方在付款方面对承包商承担的义务与第97条规定的如果合同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相同。但是除了第97.8款所规定的付款之外,雇主还应付承包商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对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所发生的金额。

  101.4 在不影响承包商根据第92.10款享有利息和根据第113.1款终止合同的权利的情况下,在雇主有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时,如雇主在第104.10款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额,承包商可在提前28天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

  如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由之造成延误或招致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101.5 当承包商根据第101.4款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雇主随即支付了包括第92.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付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根据第113.1款所享有的权利即告失效,并且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二十五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0二条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102.1 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当地劳务价格及本款所列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当地工人

  (i)就本款而言:

  “当地工人”系指承包商为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之目的雇用的在现场从事各种工作的熟练、半熟练及不熟练工人,或承包商为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之目的雇用的现场外全日制工作的熟练、半熟练或不熟练工人。

  “基本工资率”系指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的当日,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或一般在工程准备实施地区与较好的雇主中的做法相一致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

  “现行工资率”系指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合于当地工人的最低基本工资率。

  (ii)根据本款条件所作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以当地工人基本工资率与现行工资率的差值乘以下列数计算得出:

  (a)实际工作总小时数,以及

  (b)在涉及以加班工资率工作的小时数时,则以此加班小时数与承包商依法应付的加班工资增补百分数相乘的积。此类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iii)合同价格不应因当地工人的报酬的波动而作调整。

  (b)所列材料

  (i)就本款而言:

  “所列材料”系指投标书附件(填入编号)中规定的在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

  “基本价格”系指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

  (ii)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所列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

  (iii)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所列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所列材料都应在本款(b)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验明。

  (iv)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场使用的承包商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商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d)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验明。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商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

  (v)承包商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费用的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商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他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vi)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的波动而作调整。

  (c)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额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d)通知与记录。

  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商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账簿、账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出示任何所保存的发票、账单、文件或记录,以及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竣工日后的调整。

  在根据第43条确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条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或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

  (f)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

  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额应由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第一0三条 后继的法规

  103.1 如果在呈递合同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施工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102.1款规定以外的专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六 货币及汇率

  第一0四条 货币限制

  104.1 在呈递合同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该政府的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以及汇兑限制,则雇主应赔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且不影响承包商行使其在此类事件中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0五条 汇率

  105.1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105.2 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已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汇率,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标书中予以规定。

  105.3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当暂定金额为按第90和8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时,用以支付暂定金额的外币比例或数额按第105.1或105.2款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十七 合同生效

  第一0六条 合同生效

  106.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双方授权代表签;

  (b)并经双方政府批准。

  106.2 双方应在合同签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述批准手续。

  106.3 在106.1款规定的条件满足后,双方应通过信件确认合同生效日期。

  106.4 在合同的效力直至双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完成时为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01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3) | 返回目录1.格式 

  甲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

  乙方:×××(同上)(承包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

  │ │ ││

  │ 发包方│ 承包方│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章) │

  │电话:│电话:│年 月 日 │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外,鉴(公)证实行自│

  │帐号:│帐号:│愿原则〕│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

  2.说明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一般来讲,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应当注意的:

  (1)作为承包方为讲,首先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情况、工程量、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要求、需要达到的施工力量等。如果承包方的施工力量与工程不适应,则应当讲明,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为发包方,应当审查承包方的资质等级,是否有力量承包此项工程。对于是否允许承包方转包,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讲明。

  (3)发包方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督的方式、时间、工程内容;对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分要作出适当的安排。

  某洋房二期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建设单位:****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协议双方在****洋房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以及无锡市建筑安装施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设工程概况一、 工程名称: ****洋房二期

  其中 多 层建筑 12 幢

  其中 高层及小高 层建筑 2 幢

  二、工程地址:*********

  三、设计单位:****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施工监理单位: ******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二条 施工范围和内容一、本工程施工范围

  二期建筑面积约70000㎡。乙方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施工图纸所注明(甲方分包范围另定,工程款不计入协议总价,但配合费计入协议总价,乙方负有总包管理、配合职责。)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具体如下:

  1、地下结构工程

  2、上部建筑主体工程及一般土建装饰工程

  3、安装工程

  4、其他甲方指定的内容

  5、总承包职责

  二、本工程的有关配套及附属工程,由乙方承包及施工。若配套工程中由本市配套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的,则由该指定的单位施工,乙方予以配合,相应工程款从协议总价中扣除。三、以下工程内容由甲方指定分包,由乙方负责配合与现场管理:

  1、桩基工程

  2、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单位负责门窗本身的安装)

  3、小区智能系统工程(乙方负责排管)

  4、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

  5、消防工程

  6、桩基检测、管线监测

  7、室外雨污水及景观工程

  8、交通工程

  9、桥梁工程(视总包情况定)

  10、外墙保温、外墙文化石及木饰工程

  11、铁艺(楼梯栏杆、露台阳台及空调栏杆)

  12、单元门(含防火门入户防盗门)

  13、有线电视工程

  14、通信、宽带

  15、给水配套

  16、燃气工程

  17、其他专业配套项目

  甲方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

  配合与管理的内容为(以下内容均为免费,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总包管理配合费中):

  1、 不得另行向各分包单位收取配合费,包括完成竣工备案制所必须的总包盖章、管理等

  2、保证水电供应及相关指定分包单位的办公、住宿、仓库等场地(桩基和绿化单位除外)。

  3、提供必要的工作面和现有的设施、设备、各楼层配电箱、脚手架等(电梯安装脚手架由电梯安装单位负责),如垂直运输设备等。

  4、完成相关的土建工作,如预埋管线和埋件、预留洞。

  5、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的产品注意保护及对施工完毕的产品进行保管。进户门内侧嵌缝亦包含与总包管理配合费中。

  6、施工人员安全文明生产的管理。

  7、必要时协助甲方进行分包单位的协议谈判与起草。

  8、其他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注:下列甲分包工程费用不作为总分包费的取费基数:电梯的设备、铝合金门窗的材料费、智能化及消防工程的设备不含、景观工程及桩基工程

  四、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乙方的总价中未含施工费,但已含施工的配合费。乙方应负责向分包施工单位提供水准点和平面坐标点及定位放样点,负责对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管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做好与桩基工程的洽接及整理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等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总包管理配合费中。(上下文一致)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范本2017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 | 返回目录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房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准备在xxxx新建x间x层带尖子的房屋一栋。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房屋建筑工程(房屋从主体结构开始到粉刷完毕)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xxx年 月 日开始动工,至xxx年 月 日竣工;房屋建设采用费用包干制的形式;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来进行施工。

  2、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乙方负责房屋建筑时所需的设施(比如:脚手架、跳板等),甲方负责材料的供应;工程开工,从协议签定之日开始,历时 天内完成;房屋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按每平方 元计算,费用金额共计 元整。

  3、付款方式: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即(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元;待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工程的余下款项。

  二、质量要求:

  1、工程验收标准,甲方按照下面的规定执行。

  2、施工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主体结构建设时,墙体要垂直、整体平整,所有的门及门窗的安放与墙体成一条线;粉刷时墙体厚度均匀,无裂缝,内墙面达到整体水平、平整、无裂缝,门及门窗与墙接触地方的粉刷看不到缝隙,天面要达到厚度均匀,无裂缝,所有刷白颜色均匀,大门墙体及卫生间的瓷砖要平整完好的粘贴,达到水平;阴阳角与墙体成一条线,与墙面垂直或平行;房屋四周要进行雨水排除的处理,待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三、安全问题: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由乙方自行完全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概不负责,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XX年__月__日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盖章)

  乙 方(签盖章)

  甲方(签盖章)

  双方证明人(签盖章)

  乙方(签盖章)

  200 年 月 日

(10):工程合同范文

  本文目录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以预算所列单项为准,增加项甲乙双方在施工工程中商定。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2天,甲方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方式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3条乙方工作

  3.1、参加乙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方式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第5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历天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5.6、如工程竣工后,甲方未验收而投入使用,则视为验收甲方验收合格。正式进入维保期。

  第6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因本工程是拆除重新装饰工程,为节省造价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具体工程量为准,主要材料价格以工程预算书报价中材料价格为参考价格,人工费、辅助材料价格参照河北省造价信息。

  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4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尾款。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1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5%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甲方提供或由乙方设计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1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9条奖励和违约责任

  9.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2、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4、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1条附则

  12.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2.3、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附件

  (1)建设工程预算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记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设有国家和行业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飞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元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人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主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 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对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应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给予乙方的风险金额或按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约定风险系数,同时双方约定乙方在固定价格内承担的风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预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供应材料。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己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元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修。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索赔。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 保险。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方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日历工期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________________

  5.2 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

  5.3 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__________________

  6.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7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条 乙方工作

  9.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3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4 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5 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延期开工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

  第十五条 工程样板

  15.1 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检查和返工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17.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_

  17.2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 调整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

  21.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预付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21.3 扣回时间和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

  21.4 甲方不按时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3.3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5.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二十七条 材料试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变更设计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

  32.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竣工结算

  33.1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2 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33.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

  33.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____________

  33.5 甲方违约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保修

  34.1 保修内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 保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34.4 保修金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约

  36.1 违约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2 违约金的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3 损失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36.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七条 索赔

  第三十八条 安全施工

  第三十九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保险

  第四十二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四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份数

  44.1 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

  44.3 合同制订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

  鉴(公)证意见: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盖章):

  年月 日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是《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建筑装饰工程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除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补充或取消外,都必须严格履行。

  《协议条款》是按《合同条件》的顺序拟定的,主要是为《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提供一个协议的格式。承发包双方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一致意见按《协议条款》的格式形成协议。《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是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条件》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包方对其修改、补充或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的意见及自己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也要在标书中一一列出。中标后,双方将协商一致的意见写入《协议条款》。不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在要约和承诺时都要把对《合同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对某些条款不予采用的意见一一提出,将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协议条款》。

  下面对《协议条款》的使用加以说明: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上列单位的名称和个人的姓名,应准确地写在《协议条款》甲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上述单位的名称应准确地写入《协议条款》乙方位置内,不得简称。

  第一条

  1.1 本款内应准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主要指单位工程的装饰装修内容及等级。

  1.2 本款内开工日期应写明双方商定的开工日期,也可以将此规定为甲方代表发布开工令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双方商定的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总日历工期天数是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工期天数。

  1.3 写明双方商定的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即合格还是优良)。

  1.4 应写明工期价款的金额和承包方式。

  工程为群体或小区工程时,以上各项应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按附表一说明,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第二条 本条应写明组成合同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三条 

  3.1 如合同文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本款应约定语言的名称及翻译文本由谁提供和提供时间。

  3.2 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范时,施工中必须使用,并写明使用标准、规范的编号和名称。国家没有统一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此条应写明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并按照工程的主要部位或项目分别填写适用标准、规范的条款。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标准、规范,应在编号和名称后写明,并注明提供的时间、份数和费用由谁承担。

  甲方提出超过标准、规范的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作为验收和施工的要求写入本款,并明确约定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提出施工工艺的,应在本款写明施工工艺的名称,使用的工程部位,制定的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承担。

  3.3 法律、法规和规章都适用合同文件,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本款内写明适用的法规或规章名称。如由甲方提供,还庆写明提供时间。如由乙方自备,应写明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四条 不同的工程对图纸的需要情况各不相同。本条应写明甲方提供的份数(必须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图纸的深度、比例尺及提供的时间。

  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的,应写明图纸的名称、份数、提供的时间和费用。

  甲方不能在开工前提供全套图纸,应将不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名称和提供的时间在本条写明。

  第五条 本条写明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甲方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职责。如前期工作中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审批、图纸的提供、质量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权限。

  第六条 本条写明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称和甲方授权范围。

  第八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存在而《合同条件》未列入的,要对条款或内容予以补充。还应写明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时,应支付的费用金额和赔偿乙方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

  8.1 本款应写明使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8.2 本款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应接到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如上、下水管应在何时接至何处,每天应保证供应的数量,水质标准,不能全天供应的要写明供应的时间。

  8.3 本款应写明需要甲方协调的涉及本工程的市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8.4 本款应写明甲方应协调哪些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内容和完成时间。

  8.5 本款应写明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及完成的时间,其时间可以是绝对的年、月、日,也可以是相对的时间,如在某项工作开始几天之前完成。

  8.6 本款应写明甲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时间,如不能约定准确时间,应写明相对时间,如甲方发布开工令前多少天。

  第九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和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

  9.1 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施,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9.2 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9.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9.4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汉有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9.5 本款应写明应符合政府对施工现场的哪些要求和规定。

  9.6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管线的名称,保护的具体要求。

  9.7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第十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工期;

  3.需补充的其他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4.双方议定乙方延期竣工应支付的违约金额,应在本条写明违约金数额和计算方法,如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多少金额。

  第十四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上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第十五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应制作哪些样板间及标准和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对工程质量提出合格以上要求的,应在本条写明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及计算方法。

  第十八条 本条应写明需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目前我国合同价款调整的形式很多,应按照具体情况予以说明,如:

  1.一般工期较短的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但因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时,合同价款是否作出调整应在本条说明。

  2.甲方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价格变动采取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笔风险补偿费用办法的,应写明补偿的金额或比例,写明补偿后是全部不予调整还是部分不予调整,及可以调整项目的名称。

  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写明调整的范围,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写明调整的条件,对《合同条件》中所列出的项目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量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及乙方提出调价通知的时间、甲方代表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的预付,双方协商约定后把预付的时间、金额、方法和扣回的时间、金额、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价款的___________%,计人民币()元,于()月()日和( 

  )月()日……分()次支付给乙方,作为预付工程款。在完成合同总造价___________%(以甲方代表签确认的工程量报告为准)后的(

  )个月里,每月扣回预付工程款的 ___________ %,在完成合同总造价的___________ %时扣完”。

  甲方不预付工程款,在合同价款中应考虑乙方垫付工程费用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把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方法在本条写明。例如按月支付的,应写明“乙方应在每月的第___________天前,根据甲方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后,应在第___________天之前审核完毕,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双方约定提供的材料样品或样本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按附表二的格式填写,作为《协议条款》的附件。

  甲方提供有关说明由乙方采购材料的,应写明产品价格若高于乙方预算价格而产生的价差由谁承担,以及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产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型号和交货时间达不到要求,造成损失的责任和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写明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及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预留或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订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可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做出后7日内执行。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对争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等。

  第三十一条 本条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情况和工程的要求,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破坏的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如规定以下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1.当地烈度___________度以上的地震;

  2.___________级以上持续___________天的大风;

  3.___________毫米以上持续___________天的大雨;

  4.日气温超过___________度,持续___________天;

  5.日气温低于___________度,持续___________天。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保险时,应写明甲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在施工现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及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

  地方政府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协议要求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部门将意见写在协议条款的鉴证、公证意见一栏,并加盖印鉴。

  附表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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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建筑面│装饰内│工程│开工日│竣工日┃

  ┃ │积│容│造价│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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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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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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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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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数│单│供应时│送达地│备┃

  ┃││ ││量│价│间│点│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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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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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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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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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建筑装饰工程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发包人(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

  1.3 承包范围:_________。

  1.4 承包方式:_________。

  1.5 工期: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_________。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汛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_________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以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得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_____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____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_________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拨款分 次进行│拨款% │ 金额│

  ├────────────┼────────────┼─────────┤

  │││ │

  ├────────────┼────────────┼─────────┤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_________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_________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___%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___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蔌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 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主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_ 

  代理人(签):_________ 代理人(签):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一、_________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材料或设惫│规格│单│数│ │供 应 │送 达 │ │

  │序号│ ││ │ │单 价 │ │ │备 注 │

  ││名 称│型号│位│量│ │时 间 │地 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_________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建筑│装饰 │工程 │开工 │竣工 │

  │单位或分部工程名称││ │ │ │ │

  │ │面程│内容 │造价 │日期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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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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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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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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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书(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17建筑装饰工程合同(4) | 返回目录甲方: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御景园1号楼1a室

  负责人: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友好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1.合同期限

  1.1双方同意订立年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

  1.2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工作内容

  2.1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

  2.2乙方应完成的工作标准在《岗位聘用协议书》中约定。

  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3.1甲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工作设备,并提供保障乙方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场所。

  3.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4.1甲方根据行业特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4.2乙方执行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或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3乙方从事现场施工的,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4.4乙方工资待遇按照甲方相关制度执行。乙方工资元/月(试用期工资待遇按80发放),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执行工资标准。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4.5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5.劳动纪律

  5.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5.2甲方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属企业机密,乙方须严格保密。

  5.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批评、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6.甲方义务

  6.1对乙方进行法规、安全规程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6.2对乙方进行岗位知识与技能培训。

  6.3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7.乙方义务

  7.1服从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甲方交付的各项任务。

  7.2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不得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安排的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7.3乙方在工作时间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金、资料及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各项智力成果(包括文件、方案、文资料、专利和著作权等)归甲方所有。

  7.4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交还受聘期间有关甲方经营活动的全部文件。

  7.5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活动。

  7.6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8.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或废止的。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8.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

  (6)乙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合理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岗位聘用期满或因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而须解除劳动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5)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在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8.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违法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8.5乙方自行要求辞职的,应提

  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违约责任

  9.1甲方无故不支付乙方报酬的,除支付乙方应得工资外,须加付乙方工资的25作为违约金。

  9.2乙方擅自离职,须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甲方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给甲方经营活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种培训费用。

  (4)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10.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调解无效时,仲裁机构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1.其他

  13.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2.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务:

  甲方:中国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直属分公司乙方:(签)

  负责人(签):

  年月日年月日

(11):工程合同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投资建设厂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土地一宗,由乙方投资为甲方建设厂房及厂房内外地面、供排水等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二、该土地位于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使用年限为50年。甲方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甲方保证该建筑工程符合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如需办理相关手续或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保证手续齐全并获得批准。

  四、甲方对建成后的建筑工程享有所有权。

  五、该建筑工程设计由甲方负责,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和要求组织某某建筑公司施工建设,施工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全程对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六、乙方应当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施工期限、设计和质量标准,组织某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工期迟延的除外。

  七、该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甲方的设计图纸要求。

  八、该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动工,18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如到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工程合格,甲方从验收期满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如该建筑工程因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维修,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九、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

  (一)、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以不低于实际建设成本的15%支付乙方投资回报。

  (二)、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每年支付乙方20%的实际建设成本,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余款按年15%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投资回报,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款项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

  十、该建筑工程因建设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承担该建筑工程的日常维修维护。因建设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十一、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因任何一方擅自改变工程主体结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改变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甲方负责为乙方厂房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帮助协调乙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建设过程中,非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工程取消、工程遭到损坏、工程被拆迁、合同不能履行等均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工程被闲置、被破坏、被拆迁,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投资回报和实际建设成本。

  十四、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照实际建设成本的 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十五、本合同所称的实际建设成本是指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某市以外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工程造价审计后确定的价格和审计费的总和。审计应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合同的签订地在济宁市市中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由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或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某市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法人签字)

  乙方:某公司(盖章,法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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