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委托合同
兹委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立委托书人……
中国国际期货上海公司上海XX交易所
代理协议书
协议书号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XX交易所
地址:上海XX路XX号
XX宾馆XX房
代表:
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XXXXX
传真:XXXXX
开户行:上海XX银行
XX交易办事处
银行帐号:XXXXXX
地址:
代表: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 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 %,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
‰,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
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
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图书约稿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版者:____,以下简称甲方;
著(译)者: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承担乙方书稿的出版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出版乙方书稿《 》并享有该书稿的专用出版权,其期限为__年,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将本书稿以各种形式出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再续订。
第二条 本书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发生抄袭和侵犯他人版权情况,由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将本书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单位另行出版。否则,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元。
第四条 本书稿的字数的插图(照片)__________。
第五条 本书稿的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_元,并按规定付印数稿酬。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条 本书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应预支给乙方30%以内的基本稿酬。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不能出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书,付给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这两种情况,都应在_天内将原稿退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对原稿负责,原则上不给乙方看清样。如乙方要求看清样,只能作个别文字改动,如因改动过多而造成经济损失和延长出书时间,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书出版后,赠乙方样书20册,乙方可按定价的70%购书100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乙方样书2册。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乙方许可,甲方有权允许第三者转载、选编、改编、翻译、录音播放和摄制影片等,甲方应将所得报酬的70%转给乙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出版管理机关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签字盖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_年_月_日订
图书约稿合同
著者(或译者)姓名:
约稿者:
著作稿(或译稿)名称:
(本译作原著名称:)
(原著者姓名及国籍:)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
上列著作稿(或译稿)的著者,(或译者)和约稿者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全稿字数 万字左右,初定每千字__元。
第二条 对著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由各出版单位自填〕
第三条 交稿日期 年 月;著者(或译者)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在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根据书稿情况另议交稿日期或中止合同。
第四条 著者(或译者)保证不将上述著作稿(或译稿)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或违反上述保证给约稿者造成损失,将予以适当赔偿。
第五条 (1)约稿者收到稿件后在 天内通知著者(或译者)已收到稿件,在 月内审读完毕,通知著者(或译者)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约稿者如对搞件无修改意见,在上述规定的审读期限内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
(3)约稿者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者(或译者)在双方议定日期内修改退回。约稿者在 月内审毕。著者(或译者)因拒绝修改或在上述日期内无故不退回修改稿,当适当赔偿约稿者损失。约稿者并可废除本合同。
(4)稿件若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约稿者将与著者(或译者)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约稿者可书面通知废除本合同并将著作稿(或译者)退还著者(或译者),但将根据约稿情况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少量约稿费,作为劳动的部分补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约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并将稿件归还著者(或译者);
(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约稿者向著者(或译者)支付基本稿酬 %,稿件由约稿者保留 年,以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著者(或译者)必须通知约稿者并征询是否愿意出版。若约稿者不拟出版,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约稿者将稿件退还著者(或译者),本合同失效。
第七条 约稿者收到著作稿(或译稿)后,若将原稿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经济损失 元。
第八条 著作稿(或译稿)的出版合同签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订合同人
著者(或译者) 约稿者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图书出版合同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乙方(出版者): 地址:
作品名称:
作者姓名: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__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上述作品__文本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拥有第一条授予乙方的权利。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权益,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三条 上述作品的内容、篇幅、体例、图表、附录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誊清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稿,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__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交稿,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甲方交付的稿件应有作者的签章。
第五条 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产出版上述作品,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__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按第九条约定报酬标准的__%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一方经对方同意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应将所得报酬的__%交付对方。
第七条 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不得对作品进行修、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
(乙方可以更动上述作品的名称,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但改动结果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第八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乙方审校。
(上述作品的校样由甲方审校。甲方应在__日内签字后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审校,乙方可自行审校,并按计划付印。因甲方修改造成版面改动超过__%或未能按期出版,甲方承担改版费用或推迟出版的责任。)*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__元/每千字×千字+印数×基本稿酬 %。
或
(二)一次性付酬:__元。
(三)版税:__元(图书定价)× %(版税率)×销售数(印数)*。最低印数为 册。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签字后__日内,向甲方预付上述报酬的__%(元),其余部分于出版后__日付清。
第十一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要求,而且甲方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修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预付报酬的__%。如经反复修改仍未达到合同第三条的要求,预付报酬不返还乙方;如未支付预付报酬,乙方按合同第九条约定报酬的__%向甲方支付酬金。
第十二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__年内,乙方可以自行重印。首次出版___年后,乙方重印应事先通知甲方。如果甲方需要对作品进行修改,应于收到通知后__日内答复乙方,否则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三条 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__日内按第九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核查图书的印数。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要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隐瞒印数,除向甲方补齐应付报酬外,还应支付全部报酬__%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印数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图书脱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印,再版。如甲方收到乙方拒绝重印,再版的书面答复,或乙方收到甲方重印,再版的书面要求后__月内未重印,再版,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上述作品出版后:
乙方应于__日内将作品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损坏,应赔偿甲方__元;如有遗失,赔偿__元。
(作品原稿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上述作品首次出版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册,并以__折价售予甲方图书__册。每次再版后__日内,乙方向甲方赠样书__册。
第十八条 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载上述作品,须另行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刊登上述作品,乙方应及时将报刊使用作品的情况通知甲方,并将所得报酬的__%交付甲方。)*
第十九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__著作权合同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带*的为选择性内容。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81) 字第 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 50岁 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 40岁 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会特裁定如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 赵××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 周××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1
案号:(2003)淄仲裁字第108号
尊敬的仲裁合议庭诸位仲裁员阁下:
作为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认真研究全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本代理人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依特别约定未生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即使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成立,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即便再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货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卸货时申请人明显的过失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兹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敬请贵仲裁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一、基本事实:
2月12日,申请人向保险人索赔人民币315万元。保险人要求其提供:航海日志、气象证明、船舶检测(适航性)证明及船籍、航东证明、商检证明、货方代表的验货操作规程及出厂质检证明和货运清单;装货前的验仓证明、卸货前的验罐证明、装船验货证明。但申请人一直未予答复。
二、涉案保险合同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保险费未生效,依双方特约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辩称:其是将现金交给保险人的经办人,经办人何时将保费交给保险人是其内部问题。我们认为:依据 “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之民事举证规则(《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申请人负有证明其于何时何地将保费交付给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作为国营大企业,预支近万元的保费,必有一整套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需经经办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经理,会计和出纳审批和签批,才可能预支保费现金,因此其财务档案必有存档。根据举证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敬请仲裁庭责令申请人提交该财务原始记录,否则应直接认定被申请人的证据。
三、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由于货损并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货损保险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谓“暴风”。
其次,本案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是列明风险,申请人负有证明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为《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均属列明风险(与国际海上货运险中的一切险(非列明风险)明显不同,一切险项下,保险人承担因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风险,因而证明货损原因的举证责任归保险人)。据此,申请人欲索赔必须举证证明货损是由于“暴风”造成。然而即便申请人证明载货船在航行途中曾遇到最大8级阵风,8级风仅是“大风”,远非“暴风”(9级为烈风;10级为狂风;11级才是暴风(附件10)。
再次,即便证明遇“暴风”依据保险近因原则,唯有近因是暴风直接造成的货损保险人才应负责赔偿。
船舶遇8级大风根本不可能将舱顶部阀门吹松动。载货船共有12个截止阀,在受风力最大的船艏1/4船长区的阀门均未损坏,而左5号舱所受风力明显小于前者,因此不可能因遇8级风而吹坏阀门;况且根据该船途中所遇的最大风力仅可能是6-7级这一事实,因风吹坏阀门更不可能!大通保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SIC-03073号《损因鉴定》认定:进海水的原因是船方未按规定操作,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证据6)。此种船方操作失误造成的货损并非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而是属于“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系保险除外责任。
此外,本案的情形实质上与“暴风”无关。保险单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明确规定: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由此推论,若仅保基本险,则由于液体货物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肯定不在承保之列;如果投保综合险则因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问题是本案并不存在液体渗漏损失,而是由于海水进入船舱导致货损,且封口损坏既非受震动、碰撞或挤压所致,也非所谓“暴风”吹坏,根本不属于列明风险。本案阀门封口进海水纯属于船方过失所致,即在用牛油、石棉丝封缝隙时没封好或没拧紧压紧螺丝。
四、在不影响前述第二第三点抗辩的前提下,退一百万步言,假设保险合同已生效,假定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因申请人的过失所致的扩大损失,保险人依法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装货前未按与船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之规定(证据3)派员或委托商检进行装船前验舱,是导致本案货损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请人事先进行了验舱,左5号阀门存在的问题本应及时发现,也就不会有本案事故的发生。
五、申请人迄今未履行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第11条约定的索赔举证义务
其次,依据本案保单条款第11条之规定,被保险人(即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运单、发货单、货运记录,交接验收纪录鉴定书,检验报告等必要索赔单证(证据1)。本案申请人(即收货人)和发货人为同一单位(由运费发票和运输合同明显可证实),货物装、卸检验报告均由申请人自己提供,并无任何第三方证明。申请人迄今未提供装船前的取样样品和卸船时的取样样品,导致保险人对货物品质和货损情况无法认定。如前所述,本案申请人投保的综合险是一种列明风险,亦即,申请人进行保险索赔的前提是举证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申请人迄今未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损。
申请人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所谓“暴风”,也未证明货损系由于“暴风”所致;申请人未举证证明货损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申请人未举证证明阀门损坏系由于“暴风”所致,反之公估货物损因鉴定已证实是由于船方未按规定操作,牛油及石棉丝封缝隙夫失造成;
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
郭国汀律师
2004年平7月27日
附:证据目录
证据1:《第B00303001388号保险单》
证据2:《申请人交付保费的证明》
证据3:《运输合同》
证据4:《关于二辛脂出现质量问题的确认书》
证据5:《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摘录》
证据6:《第SIC-03073号二辛脂运输受损案的损因鉴定》
证据7:《GB6680-86《液体化工产吕采样通则》2.3.2船舱采样》
证据8:《第537号检验报告》
证据9:《风浪实况证明》
附件10:《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附件11:《双方交接单》
附件12:《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风力等级标准(蒲福风级表)
风力级数 名称 (风速)米/秒 公里/小时 节 浪高 波
0 静风 0-0.2 < 1 < 1
1 软风 0.3-1.5 1-5 1-3 0.1-0.1 微波
3 微风 3.4-5.4 12-19 7-10 0.6-1.0 小波
4 和风 5.5-7.9 20-28 11-16 1.0-1.5 轻浪
9 烈风 20.8-24.4 75-88 41-47 7.0-9.0 狂涛
14 - 41.5-46.1 150-166 81-89
17 - 56.1-61.2 202-220 109-118郭国汀
原告甲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X,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原告甲XX公司与被告王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XX公司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XX、李XX未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甲XX公司与被告王XX、李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清偿,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可宣布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现借款人已数月未清偿本息,符合上述约定,原告甲XX公司要求被告王XX、李XX偿还借款本金221766.63 元和相应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文书确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长杨正海
审判员陈连友
代审判员艾丽
二0 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许晶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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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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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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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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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时间│ 月 日 午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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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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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送 达 人: ┃
┃签发时间: ┃
┃ 一九 年 月 日 ┃
┃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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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是非法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若不办理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春节一过,有很多人重新选择了工作单位,需要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也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此间法律部门提醒广大从业者,谨防一些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布设的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以"老大"自居,在合同条款中有"我说了算"的痕迹,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受害对象一般为高科技人员。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法律部门人士说,职工误入了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